〔关键字〕贸易法,角逐法,常识产权
1、贸易法、角逐法对常识产权范围反角逐行为的规制成因
Trips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WTO《与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旨在通过促进充分和有效地保护常识产权和确保包含程序在内的手段推行常识产权,从而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妨碍。Trips协议专门对常识产权许可中的反角逐行为做了规定,觉得一些限制性角逐的有关常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的影响,会妨碍技术的出售和传播,并允许各成员对此加以法律规制。Trips协议没详细罗列反角逐的滥用常识产权行为,但指出了技术许可中存在的主要反角逐行为,规定各成员可在与该协议的其他规定相一致的首要条件下,依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规章,采取适合的手段制止或者控制那些可能构成对常识产权的滥用、在市场上对角逐产生不利影响的订立许可协议的做法或者条件,包含诸如独占性回授条件、阻止对常识产权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条件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这类规定为国际上规制常识产权范围的反角逐行为提供了要紧的法律依据。
常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壁垒。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角逐在非常大程度上体目前智商资源的角逐上,常识产权及其有关规则成为发达国家用来夺取市场角逐优势的利器。各国的常识产权法律规范和有关国际条款的内容在对世界经济起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与反倾销法、商品责任法一块形成了国际贸易的法律壁垒。如美国“337条约”,较之反倾销更具杀伤力。
常识产权的保护与垄断密切相联,常识产权的获得和行使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垄断,法律通过两种渠道维护其垄断地位:一是对侵犯别人常识产权的不正当角逐行为进行限制;二是直接赋予权利人反不正当角逐权。但常识产权法对垄断地位的维护是有限度的,一旦越过了这一限度,就会导致对角逐的限制,会侵害广大买家的利益,这是与常识产权规范鼓励革新和推进技术进步的基本原则相悖的。而当这种行为对市场角逐带来的限制超越了角逐法的“容忍”度时,就会遭到角逐法的调整和约束。从某种角度上说,权利人的行为符合常识产权法但却大概违反角逐法,这是由常识产权本身缺少对垄断的“度”之规定的局限性所决定的。法律反对垄断行为但不反对垄断本身,垄断本身合法,但垄断行为不合法,从而构成不正当角逐。这方面最容易见到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常识产权权利人在市场上合法地形成垄断地位后,再借用这种地位限制别人与之角逐。
常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可以为权利人带来垄断收益,从而激起创造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促进角逐。但常识产权毕竟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不可以违背私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不可以滥用权利。这需要法律在保护常识产权的同时,也应当限制权利人推行的反角逐行为,这是合理保护常识产权的要紧内容。
2、常识产权范围的反角逐行为
常识产权范围的反角逐行为的表现形式。常识产权权利人拥有法律赋予的垄断权,可以自己用也可许可别人用其智商成就,权利人之间也可以联合授权或交互授权以获得更多的信息用机会。正是出于巩固或扩张这种垄断地位、谋求更高经济收益的动机,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常有反角逐行为的发生。
1.不许可。独占权是常识产权人的一项专有权,一般情况下,拒绝许可别人用其智商成就并不违反法律,在某些特殊状况下,权利人拒绝许可别人用其常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也会导致妨碍、限制甚至消除市场角逐的成效。比如,不许可的目的在于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其所在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与其角逐。这或许会致使与垄断共生的资源配置不经济、损害买家利益、垄断收益与企业惰性等一系列弊病,也会妨碍科技的推广和传播。再如,不许可别人用其智商成就是为了恶意闲置专利、消除或降低自己在特定市场上的角逐重压。在尚未打造常识产权强制许可规范的国家,如英国在执法中将这种拒绝许可认定为拒绝买卖行为,通过角逐法加以管制。
2.限制性许可。权利人在技术贸易活动中大概借助其缔约优势,在许可协议中订入各种反角逐性质的条约,这种行为是法律最应予以规范的。限制性许可主要有以下形式: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当许可方需要被许可方同时认购几个有关的许可,而事实上被许可方并无需这么多常识产权;搭售。许可方在推行技术许可时,需要被许可方需要同时购买与被许可技术无关的或者被许可方无需的技术、原材料、设施,不然就不出售技术。不异议条约。即需要被许可爱不能就所许可的常识产权之有效性或技术秘密的秘密性提出质疑,或不向有关机构举发和倡导无效。单方回授条约。需要被许可方在许可技术的基础上对该技术有所改良时、或获得专利权时,有义务向许可爱报告、让与及授权用。一般,回授条约被用来限制同意技术方的革新,从而影响角逐,妨碍技术进步。常识产权失效后的支付和其他义务。依据常识产权的时间性特质,常识产权期满,该智商成就即进入公有范围而成为人类一同的财富。许可协议中需要被许可方继续支付成本是不合法的,但有例外,如一个商品或一项技术包括几项专利,而且每项专利的有效期限起止时间不同,技术价格如果是一揽子计算,则部分已失效专利的用法费很难不同计算,可不以反角逐行为论。
3.限制横向角逐。为了阻止其它企业进入市场,有的企业在专利许可中附加限制横向角逐的规定。横向限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交叉许可或者一揽子专利协议。即两个或多个专利所有人同时互相许可其所拥有些专利,以排除角逐对手,阻止其它企业进入市场。交叉许可或者一揽子专利协议事实上促进了角逐企业的共谋,很多国家对其进行比较严格的审察。限制研究开发、制造、用或销售角逐的其它条件和行为。如,对借助许可专利生产的商品施加水平控制,附加一些超出保证许可专利的效力或维护商标名誉需要的条件。限制许可专利的用法。限制被许可方向某些用户销售含有许可专有技术商品的权利,被许可方只能向许可方指定的对象销售许可技术商品。限制被许可方的营运管理。规定许可爱有权介入被许可爱内部管理和人事安排,如只能雇佣许可方提名的雇员。在许可合同到期后,不允许被许可方生产可以角逐的商品,或者用角逐性技术。限制销售和出口。需要被许可方需要通过许可方来销售有关商品,限制被许可方出口其商品,或限制出口区域和国家等。限制许可商品的价格。其它限制如不适合地限制被许可者的经营范围等。
常识产权范围反角逐行为的要点剖析。任何经济活动的进行都不能离开主体、行为和结果,反角逐行为作为正常的经济活动的一种异化形式,其构成同样也不可或缺这三要点。在常识产权范围,反角逐行为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包含权利所有人和权利的合法受叫人;“行为”则是指权利人推行了上列反角逐行为的一种或几种行为,与上列未穷尽的行为表现,反角逐行为的“结果”是垄断市场,排挤角逐对手,损害买家利益,妨碍贸易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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